一、報名表填寫:
(一)報名表務必完整詳實填寫,並須檢查檢附之證件是否齊全,確定無誤報檢人應於簽名處簽名,報名表各欄資料必須以正楷填寫,若因字跡潦草,導致資料錯誤,概由報檢人自行負責;為避免影響個人自身權益,職類代號及職類名稱兩欄資料有塗改請報檢人加蓋私章。
(二)報名表上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欄所填寫應與所繳各項證件完全相符,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三)報檢人報名時應檢附之各項證明文件影本。其中報檢職業潛水職類之健康檢查表應檢附正本。
二、申請免試學科測試、免試術科測試者,均須於報名時提出申請。免試學科者准考證編號字尾加「A」,准考證上加蓋「免學」戳記;免試術科者准考證編號字尾加「B」,准考證上加蓋「免術」戳記,報檢人完成報名手續收到准考證後,應自行核對,如有錯誤應當場向服務人員申請更正。
三、同一梯次之同一職類、級別及項目(職類代號5碼相同者)技能檢定不得重複報名或應檢。重複報名者由主管機關擇定一處應檢,重複報名費用不退費。
四、同一梯次不同職類、不同級別或不同項目技能檢定可重複報名,但如學術科測試時間相同,僅能擇定一職類應檢,重複報名費用不退費。
五、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17條,報檢人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報名、請求退費、退還術科測試材料或變更報檢職類、梯次等,測試日期由承辦單位安排,應檢人接獲通知時,請準時應檢,不得有異議。
六、身心障礙或學習障礙檢定需協助者:報檢人因身心障礙或學習障礙於測試時需要協助,應於報名時提出申請,並填寫「身心障礙或學習障礙者協助申請表(P.56)」以免權益受損。
七、本學科測試方式為操作電腦答題,應檢人需會操作電腦,請於報名前先行評估自身能力,一旦報名後概不退費。
八、各軍公民營單位現職人員參加技能檢定,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73年5月18日(73)職檢字第1622號函暨內政部74年6月6日(74)台內勞字第311984號函釋,可申請服務單位給予公假。
九、各職類丙級及單一級學術科測試參考資料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http://www.labor.gov.tw下載,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技能檢定服務中心購買(洽詢電話04-22596700轉455、456、459)。另部分職類計有女子美髮、中餐烹調、美容、廣告設計、電腦軟體應用、調酒、保母人員、網頁設計、照顧服務員、喪禮服務,應檢人亦可就近向臺北縣莊敬家職(02-82126433);彰化縣中州技術學院(04-8311498轉1811);臺南縣新榮高中(06-6226005)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洽詢電話07-8714256轉分機302)現場購買。
十、應檢人員於檢定期間如遇收件地址變更應提出申請(申請格式如附件13-3,P.64),如有延誤或未申請更正而權益受損,概由報檢人員自行負責。
十一、為建立技能檢定公平、公正原則,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辨法第49條規定「參加技能檢定者之申請檢定資格與規定不合、參加技能檢定有舞弊行為或違反學、術科測試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報檢資格或學、術科測試成績,並不予發證,已發技術士證及證書者,應撤銷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十二、題庫命製人員於參與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不得報名參加該職類技能檢定及擔任監評工作。但試題使用期間逾二年者,不在此限。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題庫命製人員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應檢者,該命製職類人員,應予迴避。
十三、監評人員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應主動告知主管機關,並不得擔任其報檢職類當梯次所有場次監評工作,違反者將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參加學、術科測試時應留意個人身體健康情況,以免影響測試進行。